在「開公司」的議題上,一眾創業新手需要知道有限公司、無限公司當中連帶的法律責任有莫大分別。在創業前選擇公司設立類型時,需要謹慎考慮。一旦公司類型確定並註冊,未來如更改將涉及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和財務程序,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修改公司章程、重新註冊、支付額外費用以及處理稅務和法律上的變更。因此,創業前應對公司類型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規劃,以避免未來不必要的成本和複雜性。
無限公司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有個人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。如果公司無法償還債務,債權人有權向股東追討,東主及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,直至債務完全清償。這種公司形式在香港和許多其他地區都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。
當公司出現虧損時,有限公司的股東只需以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損失負有限責任,即使公司清盤,也不會動用股東的私人財產來還債。相反,無限公司的股東需承擔無限債務責任,有需要時甚至需動用股東的私人財產來抵債。
雖然有限公司無限公司牌照上同樣有BR只差無限公司沒有CI但無限公司是沒法直接申請轉換成為有限公司,當有需要從無限公司轉為有限公司,建議可以先開有限公司,以有限公司進行買賣的方式購入無限公司的業務。
簡而言之, 無限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一個靈活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商業結構。然而,由於股東的無限責任,它也帶來了一定的風險。一般來說在香港開有限公司是較常見和較安全的做法,但做規模小的生意經營者亦可開設無限公司,以節省營運成本在決定成立無限公司之前,建議咨詢法律和財務專家,確保這一結構符合商業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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